(2015)沙法民初字第0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辛明余与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明余,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415号原告辛明余,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张安平,重庆市渝北区人和法律服务所。被告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88号附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09616-1。法定代表人吴业,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光明,男,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明余与被告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明余于2015年2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明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辛明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明余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