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上海新域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长宁区春天花园业主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新域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区春天花园业主委员会,上海上实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5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域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注册地***,主要营业地***。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上海新域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长宁区春天花园业主委员会,办公地***。负责人**,职务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上实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主要营业地***。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上海上实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上海新域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域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三(民)初字第2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3年1月1日上海市长宁区春天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春天花园业委会、甲方)、新域公司(乙方)及上海上实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金马物业公司、丙方)共同签订《闭路监控系统修复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上海市长宁区春天花园闭路监控系统设备建设、安装、调试工程;乙方应于2013年4月7日前进场开始安装,施工周期为60个工作日;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23,241元;乙方线路完成敷设,设备进场开始安装调试,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首付款40%……余款3%作为该工程设备质量保证金,即3,698元,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一年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在乙方履行合同后,甲方保证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如有违约,每违约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等。签约后,新域公司按期进行了施工。2013年7月1日验收人员进行验收,出具了《闭路监控系统改造整体项目验收单》。2014年6月13日及6月30日新域公司两次通过书面方式向春天花园业委会、上实金马物业公司发送《付款请求书》,要求其支付尾款及违约金等。2014年8月新域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春天花园业委会、上实金马物业公司向新域公司支付违约金(按照每天123.41元的标准,自2014年7月6日起计算至2014年10月24日止)。春天花园业委会、上实金马物业公司均承认上实金马物业公司确实存在过错,但辩称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整。原审另查,根据上实金马物业公司提供的上海银行转账凭证显示,2014年8月30日上实金马物业公司曾通过转账方式向新域公司支付3,698元,但因将新域公司名称写错,故于2014年9月15日显示交易失败。2014年10月23日上实金马物业公司又一次通过转账方式向新域公司支付了3,698元,2014年10月24日转账成功。原审庭审中,上实金马物业公司自愿表示由其承担本案违约金的支付义务,新域公司及春天花园业委会对此均无异议。原审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新域公司与上实金马物业公司及春天花园业委会三方签订的《闭路监控系统修复工程施工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予以履行。新域公司已经按约履行了相关施工义务,工程早已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故上实金马物业公司及春天花园业委会应当按约及时将工程尾款支付给新域公司。现因春天花园业委会、上实金马物业公司的原因导致迟延支付,给新域公司造成了一定损失,故春天花园业委会、上实金马物业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新域公司主张尾款支付之日为2014年7月6日,经查2014年7月6日为周日并非工作日,故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尾款之日应为2014年7月7日,故相应违约金期限应自2014年7月8日起计算至2014年10月24日实际付款之日止。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根据合同约定,每日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然因春天花园业委会、上实金马物业公司在原审庭审中均认为违约金标准过高,而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据此,原审法院结合新域公司的实际损失、违约方的责任等酌情确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合同总金额的日万分之二。对于违约金的支付主体,上实金马物业公司自愿表示由其承担,而新域公司与春天花园业委会亦无异议,故原审法院予以准许。原审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判决:上海上实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新域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支付以人民币123,241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8日起计算至2014年10月24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海上实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新域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本系出自于维修基金监管第三方即银行的统一格式文本,理应具有公正效力。现被上诉人单方违约,迟延支付工程款,故被上诉人理应依约承担违约金的支付义务。原审法院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至日万分之二,无法律依据。综上,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被上诉人上实金马物业公司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被上诉人春天花园业委会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新域公司与被上诉人上实金马物业公司及被上诉人春天花园业委会三方签订的《闭路监控系统修复工程施工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原审认定该合同有效,当属正确。现因上实金马物业公司及春天花园业委会迟延履行工程尾款3,698元的支付义务,新域公司起诉要求两方为此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即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符合上述合同约定。现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根据合同约定,迟延付款的违约金应为合同总金额之日千分之一。鉴于迟延支付的款项本金仅3,698元,若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则违约方所应支付的迟延付款之违约金将高出本金数倍之多。为此,上实金马物业公司及春天花园业委会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为由,要求原审法院对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依据违约方的过错程度,以及新域公司的实际损失等本案情况综合考虑,酌情认定违约金以合同总金额之日万分之二计算,并无不妥。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因上实金马物业公司在原审中自愿表示由其独自负担,而新域公司、春天花园业委会对此亦不持异议,故原审认定由上实金马物业公司承担本案违约金的支付义务,当属正确。综上,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上海新域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毛 焱代理审判员 孙 飞代理审判员 陈蓓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