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丁商初字第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鲁宏伟与徐霖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宏伟,徐霖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丁商初字第0032号原告鲁宏伟。被告徐霖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宏伟与被告徐霖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宏伟申请撤诉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宏伟负担。审 判 员 刘 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曾晓青书 记 员 阎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