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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丁商初字第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鲁宏伟与徐霖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宏伟,徐霖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丁商初字第0032号原告鲁宏伟。被告徐霖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宏伟与被告徐霖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宏伟申请撤诉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宏伟负担。审 判 员  刘 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曾晓青书 记 员  阎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