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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许金国与张稳乔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0007号申请执行人许金国,电话:。被执行人张稳乔,电话:。关于许金国与张稳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开民初字第0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资人民币1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42元(未预交),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陈俊执行。执行中,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表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杨益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