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欧阳兵与黄卫、袁秀英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兵,黄卫,袁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122-5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兵,男,汉族,四川省高县人。被执行人黄卫,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袁秀英,女,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卫和袁秀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卫和袁秀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执行人黄卫在长宁县交通局有通村水泥建设补助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黄卫在长宁县交通局的通村水泥路建设补助资金1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映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