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执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欧阳兵与黄卫、袁秀英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兵,黄卫,袁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122-5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兵,男,汉族,四川省高县人。被执行人黄卫,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袁秀英,女,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卫和袁秀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卫和袁秀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执行人黄卫在长宁县交通局有通村水泥建设补助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黄卫在长宁县交通局的通村水泥路建设补助资金1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映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