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陈民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戴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陈民初字第00104号原告戴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林正俄,响水县陈家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审判员 赵卫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