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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2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薛桂康、翁财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薛桂康,翁财源,陈梦芳,重庆市义三木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三种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2771号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1号6号楼7层3号(中新城上城七楼),组织机构代码69120276-X。法定代表人曾山,董事长。被告薛桂康,男,汉族,1963年8月20日生。被告翁财源,男,汉族,1988年1月1日生。被告陈梦芳,女,汉族,1988年12月22日生。被告重庆市义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临江镇隆顺村水碾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代码55902964-8。法定代表人薛桂康,总经理。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三种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203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2213-9。法定代表人薛桂康,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薛桂康、翁财源、陈梦芳、重庆市义三木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三种苗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薛桂康、翁财源、陈梦芳、重庆市义三木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三种苗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09元,由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倩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勾琼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