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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重庆鑫隆星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刘登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鑫隆星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刘登印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5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鑫隆星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21723-4),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云枣路2号。法定代表人:吴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睿,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登印。委托代理人:封燕,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鑫隆星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隆星公司)与被上诉人刘登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971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鑫隆星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鑫隆星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鑫隆星公司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鑫隆星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鑫隆星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毅代理审判员  赵文建代理审判员  刘润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学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