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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与黄陵县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产品质量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黄陵县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陕西福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8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和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阳,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晓峰,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陵县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李黔,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斌,陕西兆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陕西福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小占,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甘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390元,退还上诉人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冯晓彬审 判 员  牛 锐代理审判员  侯丽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路 艳函甘泉县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黄陵县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与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陕西福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经审理后裁定发回你院重审,现提出如下问题,望你院重审时予以考虑:一、本案中事故车辆的安全气囊未打开的原因不清楚,是否属于产品缺陷,并无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黄陵县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主张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已经提取了车辆安全气囊的电脑信息资料,但对于该事实陕西福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也并不认可,其只承认对事故车辆进行了拍照,即使该公司已经提取了该信息资料,也不能证实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已经获得了该信息资料,故在事故车辆已经被黄陵县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自行处分的情况下,你院以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车辆检测结果应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的法律后果不当,故应当对本案事故车辆是否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的事实予以进一步核实,在确定安全气囊未打开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前提下,再由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就法律规定免责事由进行举证,确定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自行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其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较大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应当在确定责任时考虑受害人自身的过错。三、重审时应进一步做调解工作,争取调解处理。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