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69-1号原告刘某,女,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开发区。被告王某甲,男,195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和睦井乡。被告王某乙,女,195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和睦井乡。本院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实为死亡赔偿款的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申请人所在地辛集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继承人王某(原告丈夫)死亡时住所地和即原告住所地秦皇岛开发区宝顺花园,主要遗产房屋也坐落于秦皇岛开发区宝顺花园9-4-301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均在秦皇岛开发区,故本案应由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梁桂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鑫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