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刑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徐承银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承银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刑执字第441号罪犯徐承银,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承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宣判后,于2013年7月2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26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9日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徐承银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徐承银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5年6月21日夜,被告人徐承银、黄青岭与黄庆海等人预谋后到刘庄乡束庄村备战路附近偷西瓜。看瓜的村民李合理、李跃堂发现黄千良等人偷瓜后与其发生争吵,并大声呼喊有人偷瓜,双方发生争执。黄庆海、邵建超用木棍将李跃堂头部及身上夯去,徐承银将李跃堂掉在地上的手灯拿走,黄青岭用瓜铲朝李合理头上拍了一下,李跃堂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徐承银、黄青岭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予以谅解。罪犯徐承银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徐承银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本院认为,罪犯徐承银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承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8日起扣除取保候审期限至2015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玉学审判员 翟作仁审判员 何海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政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