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王天辉与陈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辉,陈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609号原告王天辉,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国良,男,195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天辉与被告陈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王天辉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天辉负担。审判员 出国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泽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