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赵洪国与杨雷、济宁市鑫瑞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国,杨雷,济宁市鑫瑞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715号原告赵洪国,无业。委托代理人陆浩(特别授权),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波(特别授权),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雷。被告济宁市鑫瑞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新元路东首路96号。法定代表人郑从庆,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济宁市金宇路与科苑路交汇处裕林大厦B座2楼。负责人李庆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鹏(特别授权),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国与被告杨雷、济宁市鑫瑞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洪国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洪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赵洪国负担。审判员 谢振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