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法民一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费跃辉与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跃辉,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法民一初字第400号原告费跃辉,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熙春路19号。法定代表人赵胜平,局长。委托代理人罗维,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华平,湖南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费跃辉与被告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费跃辉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跃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本院决定免交。审 判 长 张 湛代理审判员 张成东人民陪审员 吴 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谢艳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