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政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原告吴代和诉被告倪寿觅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代和,倪寿觅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政民初字第192号原告吴代和,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住政和县。委托代理人陈勇,福建宽达(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寿觅,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住政和县。原告吴代和诉被告倪寿觅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倪寿觅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倪寿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代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吴代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丽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丽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