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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张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白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61号原告白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庭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信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