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张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白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61号原告白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庭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信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