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永诚通建材经营部与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1599号原告天津市永诚通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金钟公路3699号B2-302。经营者谢洪志。被告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光明道北侧君利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沙佩君。原告天津市永诚通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天津市永诚通建材经营部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永诚通建材经营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永诚通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5元,由原告天津市永诚通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郭山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