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王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绰号“九娘子”,清洁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高新区,现住抚州市临川区。2011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2年1月13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6月26日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再次决定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0日,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2月10日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今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11月期间,戴某(已判决)伙同王某、胡某(二人均在逃)、关某甲(另案处理)、老八(真实姓名不详,在逃)等人在抚州市文昌桥下开设赌场,并聘请赌场工作人员关某乙(另案处理)、翁某(在逃)、吴某(已判决)等人在赌场记账和收钱。被告人王某在其赌场内从事“放数”。戴某、王某、关某甲等人在开设赌场期间非法获利十余万元。被告人王某在赌场“放数”并领取工资2000元,通过“放数”非法获利2300余元。2011年12月30日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侦查人员现场查获赌场,并当场缴获赌具和赌资。公诉机关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饶某、周某、冯某、徐某、姜某、戴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协助他人开设赌场,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戴某(已判决)、胡某、王某、“老八”(以上三人在逃)、关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抚州市临川区文昌桥桥下空地,购买桌子板凳及赌具牌九开设赌场。其中戴某、胡某、关某甲各占赌场股份20%,王某占赌场股份30%,“老八”占赌场股份10%。并雇佣王某、吴某(已判决)、关某乙(另案处理)、翁某(在逃)等人,王某在赌场上负责“放数”(提供资金给赌场的参赌人员,从中牟利),王某等人每天可得到100元的报酬。2011年12月30日下午,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将该赌场查获,并现场抓获被告人王某等人。该赌场开设期间抽头渔利共计十余万元,王某从中得到报酬2000余元,并通过“放数”牟利2300余元。另查明,2011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某经依法传唤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2年1月1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3年1月在审查起诉阶段不到案,被网上追逃。2014年11月20日,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同案犯戴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11月份的一天,胡某邀他、王某、刘某、“老八”在抚州市文昌桥底下开赌场。他请翁某在赌场上记账,胡某也请了人记账。赌场工作人员还有“打斗”、“放数”的人,“打斗”是指开庄的人要将所赢的钱或开庄的钱按10%的比例交给赌场。放数是指赌场上专门借钱给赌客赌博并从中获取一定利润。赌场上有一个女的“放数”,把钱借给他人,赚到钱后不但要归还本金还要支付一定的钱作为回报,她是工作人员。赌场差不多获利十万元,他获利三万元左右。工作人员每人可以一天领到一百元,是到胡某那里领钱。2.同案人胡某的供述证实:赌场开在文昌桥下露天空地,她、王某、关某甲、“老八”、戴某五人合伙,她、关某甲、戴某各占20%,“老八”占10%,王某占30%。他们买了桌子、凳子以及三十二张骨牌。请了吴某、翁某、关某乙、王某,还有胡建荣以及马仔。王某和马仔是自己去的。王某自己带钱去“放数”,借给熟人。借钱的人赚到钱除还本金外,还会给几十元吃红,数额不固定,输了只要还本金。赌场按10%收取场子费,他们非法获利十二三万元左右,她分到三万元左右。3.同案人王某的供述证实:赌场股东有五个人,她、关某甲、戴某、胡某、“老八”。她占30%、戴某占20%,关某甲占20%,“老八”占10%,胡某占20%。赌场上请了关某乙、吴某、翁某、胡建荣和马仔。王某自己带钱去借给熟人,赚到钱除还本金外,还会给一定的钱作为回报,数额不固定,输了只要还本金。赌场每天支付他们每人一百元工资。赌场大概获利十几万元,她大约分到三万。4.同案人关某乙的供述证实:2011年11月底,刘某介绍他到文昌桥底下胡某的赌场负责记数,在赌场一个多月他非法所得三千多元,赌场每天付他一百元。赌场有五个股东,胡某、王某、戴某、“老八”、他妹妹“巧子”和妹夫刘某两人谁是股东不清楚。赌场有个女的在“放数”,等借钱的人赚到钱就给她一些作为回报。赌场获利大概十几万。5.同案人翁某的供述证实:赌场是胡某、王某、戴某、刘某、“老八”等人合伙开的,他记录抽头的钱。赌场人员除了他、关某乙、吴某等人。赌场每天付给他们一百元工资,听说赌场上有一个女的自己带钱去放数,不抽水钱,等借钱的人赚到钱就给她一些作为回报。6.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她喊名“九娘子”,在文昌桥城外桥头下的一赌场里放数,赌场老板有胡某、王某、刘某三人。赌场有好几个记数的人,“贤仔”收钱。她在赌场放数,赌场老板会给她每天一百元工资,一般是赌场下午散场时发给她。她从赌场得到工资有二千元,另外“放数”得到2300余元的吃红,总共获利4300元。7.证人刘某、张某、尧某、饶某、周某、冯某、徐某、姜某的证言均证实:2011年12月30日,在临川区文昌桥下赌博和围观时被公安机关查获。8.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关某乙持有记事本及被扣押人民币1530元;翁某持有记事本;王某被扣押人民币8500元;戴某被扣押非法所得27600元;刘某被扣押赌资150元;张某被扣押赌资5500元;尧某被扣押赌资2460元;饶某被扣押赌资20元;周某被扣押赌资3100元;现场有赌具牌九一副。9.记事本证实:翁某、关某乙持有的记事本内容反映当日赌场收入和开支情况。10.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4)临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戴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1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犯罪时,王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某经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并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不到案,被网上追逃。2014年11月20日,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13.戴某、关某乙、吴某的辨认笔录均证实:王某是在赌场“放数”的人。14.胡某、王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关某甲是赌场股东之一。15.翁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王某是赌场老板之一。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他人开设的赌场被雇用从事“放数”以牟利,该赌场开设期间总共非法获利人民币十余万元,被告人王某非法获利43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会调查,被告人王某在居住社区无不良重大影响,司法部门认为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自2011年12月31日至2012年1月13日羁押十四天折抵刑期二十八天。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永恒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