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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白清怀诉辛士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清怀,辛士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426号原告:白清怀。被告:辛士友。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清怀与被告辛士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清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清怀承担。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