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仓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7月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4年5月29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家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3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对被害人黄某心怀不满,喝醉酒后纠集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携带铁棍窜到福州市仓山区被害人黄某的家中打砸,将被害人家一楼、二楼的四台液晶电视机、一台空调内机、两台自动麻将机、两张茶几、一对工艺品花瓶、一扇铝合金窗户玻璃等物品砸坏。经价格鉴定,四台液晶电视和一台空调内机合计鉴定价值人民币948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纠集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对被害人黄某心怀不满,携带铁棍到被害人黄某位于福州市仓山区的房屋内进行打砸,将一楼、二楼的四台液晶电视机、一台空调内机、两台自动麻将机、三张茶几、一对工艺品花瓶、一扇铝合金窗户玻璃等物品砸坏。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四台液晶电视和一台空调内机合计鉴定价值人民币9485元。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黄某报警后,赶至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从现场提取到作案工具铁棍一根,后于23时许在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龙江村附近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黄某系表兄弟关系。案发后,被害人黄某对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郑某、王某庚、王某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谅解书、侦破经过、户籍信息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价值达到10000元的定罪标准,也无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纠集他人的事实,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变更。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铁棍一根予以没收,依法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文锋人民陪审员 徐苏琳人民陪审员 冯文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智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解除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