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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李嘉明与许春秀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嘉明,许春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政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李嘉明,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政和县外屯。被执行人许春秀,女,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政和县。申请执行人李嘉明与被执行人许春秀离婚纠纷一案,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政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许春秀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2014)政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周晓玉审判员  何而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朝荣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