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伟、金伟与金伟、凤阳县水产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金伟,凤阳县水产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87号原告:张伟,农民。委托代理人:钱儒军,五河县新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伟,凤阳县水产局职工。被告:凤阳县水产局。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左延官,凤阳县渔政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周光成,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公司。负责人:汤本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金伟、凤阳县水产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伟申请撤回对被告金伟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对被告金伟的起诉。审判员 陈传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