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黄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刑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曾因赌博于2012年11月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罚款400元。现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时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6、7月至同年9月间,被告人黄某接受王同微(已判决)“六合彩”投注二十多期,并给予王同微投注金额11%的返利,投注总金额为76783元。另查明,被告人黄某于2014年10月12日向乐清市公安局雁荡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同微的证言、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开户信息、银行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伍 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古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