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诉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邱小俊与李士波、邸艳红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小俊,李士波,邸艳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诉保字第8号申请人邱小俊,博野县博野西路新华小区04区046号。被申请人李士波,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付佐乡西石宝村345号。被申请人邸艳红,成年,保定市清苑县迎宾西路卫星胡同1号3排31号。申请人邱小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为保障其合法权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冀F×××××号三轮车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冀F×××××北斗星汽车作为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邸艳红名下的冀F×××××号三轮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平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