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马某甲诉马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276号原告马某甲,女,回族,生于1978年3月9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赵宏毅,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李二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乙,男,回族,生于1976年5月7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慧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