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黄丹丹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丹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谢刑初字第0007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丹丹(绰号:瓜头),女,1994年4月20日出生于本市(无户籍),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1月2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杨公派出所抓获归案,次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丹丹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庆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丹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0月20日晚上,被告人黄丹丹在田家庵区洞三小对面的公交车站附近卖给金某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重约0.3克,收取毒资100元。2.2014年10月21日晚上,被告人黄丹丹在田家庵区香榭花都小区附近卖给许某某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重约0.6克,收取毒资200元。3.2014年10月22日晚上,被告人黄丹丹在田家庵区洞三小对面的公交车站附近卖给金某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重约0.6克,收取毒资200元。4.2014年10月23日晚上,被告人黄丹丹在谢家集区矿二院对面的巷子里卖给许某某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重约0.6克,收取毒资200元。5.2014年10月24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田家庵区龙王沟路梦工厂网络宾馆内抓获被告人黄丹丹,并当场从其身上收缴手机1部、毒品疑似物6小包。后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6小包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3.8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丹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物证:毒品疑似物照片;2.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称量记录,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3.证人金某、许某某、张某某、黄某某证言;4.被告人黄丹丹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报告;6.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丹丹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5.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黄丹丹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黄丹丹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类犯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丹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违禁品甲基苯丙胺3.8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苏红华代理审判员 黄 宏人民陪审员 宋亚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轩子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