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591号原告杨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2月9日以已经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涵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