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琳与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琳,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33号原告:陈琳。被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红丰路1789号3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琳与被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琳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76元,减半收取5588元,由原告陈琳负担。审判员 陆学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濮建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