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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门执字第0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通能信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加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门执字第0144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通能信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加彬申请执行人江苏通能信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加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门包民初字第0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高加彬应将海门市包场镇包新街416号包新路大桥下宿舍楼一层和二层房屋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江苏通能信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2528元。被执行人高加彬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元。因被执行人高加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通能信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9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门包民初字第008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沈 波审 判 员  董景松代理审判员  潘雄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也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