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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金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叶惠萍与卢小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惠萍,卢小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民初字第46号原告叶惠萍。被告卢小洁。委托代理人吴建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惠萍与被告卢小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惠萍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惠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叶惠萍负担。审判员  刘志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