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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二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商建春与陈振山、高雪兰债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建春,陈振山,高雪兰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92号原告:商建春。被告:陈振山。被告:高雪兰。原告商建春与被告陈振山、高雪兰因债权转让纠纷,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商建春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建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建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诉讼保全费270元,由原告商建春承担。审判员  吴胜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迎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