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二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商建春与陈振山、高雪兰债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建春,陈振山,高雪兰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92号原告:商建春。被告:陈振山。被告:高雪兰。原告商建春与被告陈振山、高雪兰因债权转让纠纷,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商建春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建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建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诉讼保全费270元,由原告商建春承担。审判员 吴胜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迎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