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蹇松柏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蹇松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997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蹇松柏,武汉市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挪用资金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辩护人刘惠兰,湖北亚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蹇松柏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挪用资金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3)鄂江岸刑初字第0074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蹇松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从义、朱芸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蹇松柏及其辩护人刘惠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蹇松柏自2010年3月始,任武汉市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海外公司)副总经理,公司给其发放基本工资,与其口头约定由其承包公民中心即日本部,在承包事项内,蹇松柏自筹资金、自负盈亏,上缴定额管理费,其承包部门的员工工资待遇等由蹇松柏自行负担。在蹇松柏承包经营期间,其挪用公司资金、伪造市海外公司印章,伪造房屋产权证明,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高息揽存。一、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印章2011年期间,被告人蹇松柏找人刻制了市海外公司印章一枚,使用该印章私自与日本CHI旅游公司等单位签订合同,收取订金,及其他客户的旅游保证金。2011年8月,被告人蹇松柏伪造了2套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武汉市房产管理局的房产证、土地证,并用此证将原来抵押在市海外公司用以作为其向市海外公司借款100余万元担保的真实证件换出。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市海外公司出具的报案材料,证人郭某甲、古某的证言,文件检验鉴定书,物证鉴定书,被告人蹇松柏的供述予以证实。二、挪用资金2011年10月,市海外公司承接了湖北省政府公务考察团业务,需由市海外公司垫付各项费用,而后再由政府相关部门与市海外公司结算。公司将该业务交由被告人蹇松柏具体办理。蹇松柏利用职务之便,以需要支付湖北省政府公务考察团地接费、机票款等费用为由,4次将市海外资金共计1671461元用以偿还其私人债务等,至今未归还。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市海外公司出具的《关于省政府赴日公务考察团业务情况说明》;证人周某、郭某乙(日本骆驼旅行社社长)、张某甲、赵某甲的证言;旅行费用决算单;市海外公司团款支出表,旅费请求单;市海外公司出具的《武汉市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周某等职务任免的决定》;市海外公司20111026日本公务团支出流水账、支付凭证、团款支出表、银行记账回执;市海外公司行政人员工资表、武汉市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网页截图;市海外公司公民中心缴纳社会保险记账单、工资表;市海外公司出具的财务流水记账,交通银行取款凭证、转账凭条,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个人跨行电子支付凭证;司法会计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蹇松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9年3月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蹇松柏因经营缺少资金周转,许以高息,向李某甲、蔡某、郭某丙、赵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刘某、李某乙、李某丙、程某、黄某、陈某、张某戊、胡某、龙某、邵某、王某甲、彭某、吴某借款,累计金额为2000万余元,蹇松柏将上述资金用于经营、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消费。2012年5月17日,被告人蹇松柏因债务缠身,无力归还,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公司印章及挪用市海外公司款项,高息借款的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了在蹇松柏之妻朱某名下的房产:1、洪山街雄楚大街488号1栋5层,权证编号018××××8033。2、武昌区中北路147号武重小区10栋3单元1层1号,权证编号010××××0329。3、洪山区珞南街珞狮路447号狮城风华新都8号楼8栋2单元12层1202室,权证号码023××××0885。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李某甲、蔡某、郭某丙、赵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刘某、李某乙、李某丙、程某、黄某、陈某、张某戊、胡某、龙某、邵某、王某甲、彭某、吴某的陈述;借条、收条、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司法会计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蹇松柏的供述;武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三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证据证实。原审认为,被告人蹇松柏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印章,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蹇松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还构成挪用资金罪;蹇松柏非法向不特定公众高息揽存,数额巨大,其行为还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蹇松柏所犯数罪,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判处。蹇松柏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蹇松柏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蹇松柏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公安机关查扣的被告人蹇松柏之妻朱某名下的房产,待权属确定后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尚未追回的赃款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后依法处理。上诉人蹇松柏诉称,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原审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支持其上诉理由。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的意见: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蹇松柏于2010年3月被武汉市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海外公司)任命为该公司副总经理,市海外公司与蹇松柏口头约定由其承包该公司公民中心(日本部),在承包事项内,蹇松柏自筹资金、自负盈亏,上缴定额管理费,其承包部门的员工工资待遇等由蹇松柏自行负担。在蹇松柏承包经营期间,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伪造市海外公司印章,伪造房屋产权证明,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高息揽存。事实如下:一、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印章的事实2011年期间,上诉人蹇松柏找人刻制了市海外公司印章一枚,使用该印章私自与日本CHI旅游公司等单位签订合同,收取订金,及其他客户的旅游保证金。2011年8月,上诉人蹇松柏伪造了2套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武汉市房产管理局的房产证、土地证,并用此证将原来抵押在市海外公司用以作为其向市海外公司借款100余万元担保的真实证件换出。认定上述事实,有市海外公司出具的报案材料,证人郭某甲、古某的证言,文件检验鉴定书,物证鉴定书,上诉人蹇松柏的供述予以证实。二、挪用资金的事实2011年10月,市海外公司承接了湖北省政府公务考察团业务,需由市海外公司垫付各项费用,再由相关部门与市海外公司结算。公司将该业务交由上诉人蹇松柏具体办理。蹇松柏利用职务之便,以需要支付湖北省政府公务考察团地接费、机票款等费用为由,将市海外资金共计人民币1671461元用以偿还其私人债务等,至今未归还。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市海外公司出具的《关于省政府赴日公务考察团业务情况说明》,证实市海外公司承接湖北省政府公务考察团业务,交由蹇松柏办理,市海外公司为湖北省政府公务考察团共支付了1879070.4元。2、证人周某的证言:蹇松柏于2010年3月任市海外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将日本部(对外称中国公民中心)业务承包给蹇松柏,由其自筹资金,采取自负盈亏的方式经营管理,每年向公司上缴人民币30万元的管理费。蹇松柏的工资由市海外公司每月支付2000余元,他所承包部门员工的工资由自己承担。2011年10月26日,湖北省旅游局将湖北省政府公务考察团业务交由市海外公司承接,该公务团的所有费用由市海外公司对外支付,然后由省旅游局直接拨款给市海外公司。我公司将此业务交蹇松柏具体执行。蹇松柏联系日本骆驼旅行社承担该公务团的地接业务,并约定地接费用为140万元。12月7日,蹇松柏以需要支付湖北省政府公务考察团地接费为由,出示收款人为邓某的日本骆驼旅行社费用请求单(伪造),金额为621461.40元,蹇松柏要求将款项汇入邓某卡上。我考虑到后续业务的开展,签字同意将款项汇入邓某账户了。2012年5月20日,日本骆驼旅行社派人来与我公司对账,要求支付接待款项,并提供了旅费请求单原件,我们才发现蹇松柏之前提供的收款人为邓某的日本骆驼旅行社费用请求单系伪造的。蹇松柏还将我公司本应付给日本骆驼旅行社的另两笔60万元汇入了赵某甲卡上,但日本骆驼旅行社表示未收到该款。3、证人郭某乙(日本骆驼旅行社社长)的证言:我公司与武汉市海外公司的业务由该公司的副总经理蹇松柏接洽。2011年10月20日,我公司与市海外签订了一份赴日公务商务服务合同书,2011年10月26日至31日,我公司安排完成了公务考察团的接待工作,市海外应该付我公司人民币1384778元。我公司向市海外发了一份旅费请求单。蹇松柏答复说湖北省旅游局尚未向市海外结算付款。2012年春节后,我公司得知由于蹇松柏的原因,市海外公司于2011年12月7日将本应支付给我公司的地接费用62万余元支付给了邓某,用于归还他个人欠款。4、证人张某甲的证言:我在市海外公司公民中心日本部工作,实际上这个部门是蹇松柏私人承包的部门,独立核算。我和市海外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工资是由蹇松柏支付的。5、证人赵某甲的证言:2010年2月,我和蹇松柏一起到市海外公司,在蹇松柏手下负责财务。蹇松柏任市海外的副总,承包了公民中心日本部,我每月的工资由蹇松柏发。6、旅行费用决算单,证实往来费用结算情况。7、市海外公司团款支出表,旅费请求单,证实蹇松柏以向地接公司支付旅费的名义从公司套取资金的情况。8、市海外公司出具的《武汉市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周某等职务任免的决定》,证实市海外公司于2010年7月5日聘任蹇松柏为副总经理,聘期五年。9、市海外公司20111026日本公务团支出流水账、支付凭证、团款支出表、银行记账回执。10、市海外公司行政人员工资表、武汉市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网页截图,证实市海外公司向蹇松柏发放工资以及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情况。11、市海外公司公民中心缴纳社会保险记账单、工资表,证明蹇松柏所承包的公民中心向员工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12、市海外公司出具的财务流水记账,交通银行取款凭证、转账凭条,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个人跨行电子支付凭证,证实市海外公司2011年12月7日将621461.40元转入邓某账户的情况。13、司法会计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蹇松柏控制的银行账户收到市海外公司支付的湖北省政府公务考察团费用1009236元后,分别支付给了张某戊、王某甲等17人。还证实2011年2月7日,市海外通过421860××××005287账号汇款到邓某的交通银行账户人民币621461.40元。14、上诉人蹇松柏的供述:2011年8、9月份,湖北省政府将省政府公务考察团赴日考察的组织工作交给市海外公司,公司又将此工作交付给我具体实施。市海外公司研究,决定由市海外公司先期垫付考察费用,再由政府财政支付给市海外。2011年10月26日至31日考察结束,市海外公司先期垫付了187万元。2011年9月28日,我以支付省政府公务团日本地接款为由,让市海外公司支付10万元给日本骏轧旅游公司,此款是我承包的日本部以前欠日本骏轧旅游公司的地接款;2011年10月,我以支付地接费、机票费等名义,让市海外公司分别将30万元、30万元、35万元转至我承包的公民中心出纳赵某甲的交行卡上,我将此款归还了我承包的公民中心收的游客押金,这些押金与省政府公务考察团没有关系。公务考察团日本地接旅行社是日本骆驼株式会社,2011年12月左右,我变造了日本骆驼株式会社的差旅费请求单,从公司套出现金621461.40元。此款付到我还高利贷的一个叫邓某的账户,钱还给彭某了。我承包部门的资金绝大部分从公司账上走,我自己没有账户,但公司不清楚这些钱的明细。我承包的部门平时的工资和社保都是我在出钱。我承包的部门只要部门账上有钱就可以请款,可以支取现金。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2009年3月至2012年期间,上诉人蹇松柏因经营缺少资金周转,许诺每月3至5点以上的高息,向李某甲、蔡某、郭某丙、赵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刘某、李某乙、李某丙、程某、黄某、陈某、张某戊、胡某、龙某、邵某、彭某、王某甲、吴某借款,累计金额为2000万余元,蹇松柏将上述资金用于经营、支付高息、还本金及个人消费。2012年5月17日,上诉人蹇松柏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印章、挪用市海外公司款项、高息借款的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了蹇松柏之妻朱某名下的房产:1、洪山街雄楚大街488号1栋5层,权证编号018××××8033。2、武昌区中北路147号武重小区10栋3单元1层1号,权证编号010××××0329。3、洪山区珞南街珞狮路447号狮城风华新都8号楼8栋2单元12层1202室,权证号码023××××0885。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甲、蔡某、郭某丙、赵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刘某、李某乙、李某丙、程某、黄某、陈某、张某戊、胡某、龙某、邵某、王某甲、彭某、吴某的陈述,证实蹇松柏向上述19人高息借款的经过。2、借条、收条、借款合同、借款协议,证明蹇松柏借款的情况。3、司法会计鉴定检验报告书,该报告书显示:蹇松柏共向蔡某等19人开具借条,累计金额2013.7万元。4、上诉人蹇松柏的供述:2009年初开始,我通过王某乙介绍向王某甲借高利贷。从2009年至今,我向王某甲借了几十回高利贷,利息在月息8至10个点。2010年开始,我还通过朋友向邵某借了10回左右的高利贷,月息在5到10个点。2010年7、8月份,我向彭某、邓某借款,利息在6至8个点。2010年春节前后,我通过李某甲向张某丁借了40万元左右,借期3年。2011年,我又通过张某丁向胡某借款,最高峰借了140万元,现在还剩70万元。他的利息是10个点。2011年7、8月份,我通过李某甲向陈某借了140万元,她是5点的利息。我向朋友李某甲借款150-160万元,她是3、4点的利息。我通过李某甲还向郭某丙借了100多万,是3点的利息。还通过李某甲向蔡某,借了70-80万元。我还向自己的亲戚借了很多钱,大概也有100多万。我第一个借钱的人是李某甲。李某甲介绍了郭某丙、赵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李某乙、李某丙、程某等人借钱给我。5、武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三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证据材料。上述事实、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并经一审、二审当庭质证、认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蹇松柏诉称其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相同的辩护意见,经查,武汉市海外公司承接湖北省政府公务赴日考察团业务,市海外公司垫付该考察团赴日所有资金,该资金系市海外公司所有,因此蹇松柏无权自由支配。市海外公司将该业务交给蹇松柏具体承办,且该团所有营利属市海外公司所有。蹇松柏利用职务上负责该项业务的便利,并以伪造日方公司的帐单、虚构以支付公务考察团各项费用为由多次套取市海外公司人民币1671461万元,用于归还其私人债务等。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该事实有市海外提供的账单、证人张某乙(市海外总经理)、周某、郭某乙等人的证言予以证实,还有蹇松柏的供述及伪造的请款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蹇松柏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蹇松诉称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相同的辩护意见,经查,蹇松柏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他人借款或通过等熟人、朋友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对外宣传,吸纳资金,其吸纳资金达2000余万元,吸纳对象超出亲友范围,而是面向不特定公众,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蹇松柏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蹇松柏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印章,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蹇松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还构成挪用资金罪;蹇松柏非法向不特定公众高息揽存,数额巨大,其行为还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蹇松柏所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对于蹇松柏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蹇松柏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发表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 锐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黄毅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雅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