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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牛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207号原告牛某,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新开河镇。被告郑某某,男,60岁,汉族,原系满洲里市隆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厂长,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东湖区。本案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暂不在本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慈有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福义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