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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经开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某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某轻钢彩板有限公司,高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经开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沈阳某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址内蒙古通辽市。委托代理人:逄某某,沈阳市皇姑区。原告沈阳某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某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某某、被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从未与被告高某某形成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被告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提供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是其他人假冒原告公司的名义在外签订的工程合同,合同中加盖的印章也不是原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被告高某某应该起诉在这个工程中实际雇佣他的施工单位。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沈西劳人仲字(2014)02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辩称,被告经人介绍到原告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小淑堡的一处厂房钢架安装工程施工现场工作,该工程的合同为史宝强与原告签订的。后被告在工程施工中受伤,因工伤问题申请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铁西区仲裁委作出了沈西劳人仲字(2014)02号号仲裁裁决,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该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予以维持。经审理查明,被告高某某于2014年1月2日向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确认与原告沈阳某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3月4日作出的沈西劳人仲字(2014)02号号仲裁裁决,裁决认定被告高某某与原告沈阳某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自2013年10月起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沈西劳人仲字(2014)02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3年10月至今不存在劳动关系。以上事实的认定,有沈西劳人仲字(2014)02号仲裁裁决书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提供的证据,应当是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制件。劳动者主张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般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以下要件事实:(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三)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被告主张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提交的原告沈阳某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肇源县浩大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厂房工程合同》,合同上并无肇源县浩大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的印章,且该合同上沈阳某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的公章与其在工商部门预留印鉴明显不一致,不能认定该合同为原告沈阳某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签订以及被告在原告的施工工地工作。被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与原告间存在劳动关系,故被告认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沈阳某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某自2013年10月1日起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潘 昱代理审判员  陈柏博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阚 侃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