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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萝法民一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贺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民一初字第19号原告:贺某,住广东省紫金县。委托代理人:曾泽华,广东埔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某,住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审判员  陈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