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2014-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李云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化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朝,张化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014-508号申请执行人:李云朝,男,1981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张化权,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李云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化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汝民小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汝民小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延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