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二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与辛炜、董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二初字第0005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5022483-6。负责人:王宏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分行员工。被告:辛炜,男,汉族,1958年7月1日生,淮南市兴智电脑服务部员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董莉,女,汉族,1958年1月5日生,淮南矿业集团煤矿棚户区改造建设领导小组员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诉被告辛炜、董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恒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