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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胡民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华明亮与张俊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明亮,张俊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0135号原告华明��,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昊焱,沭阳县胡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俊明,居民。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长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 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