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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2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瞿江城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瞿江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034号罪犯瞿江城,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洪湖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2007)鼓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瞿江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7年11月27日案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7)榕刑终字第70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2010年9月28日经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2年12月15日经本院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瞿江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瞿江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瞿江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瞿江城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