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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执行字第8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福建正盛无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正耀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正盛无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正耀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漳执行字第832-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正盛无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富山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939042-X。法定代表人王慧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柴珍仙,女,福建正盛无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浙江正耀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轻工业特色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292208-X。法定代表人叶正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福建正盛无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正耀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及房产、车辆登记情况,划拨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139866元,查明被执行人的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轻工业特色园区盛宇路66号房产(证号:494918)已被本院查封,但该房产已被银行抵押,抵押金额计9213万元,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本案剩余执行款为由,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本院认为,本院已采取上述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廖许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