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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上海武冠昂扬新材料销售中心与锡林郭勒盟维多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武冠昂扬新材料销售中心,锡林郭勒盟维多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武冠昂扬新材料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建芳,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维多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招斌,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商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上海武冠昂扬新材料销售中心货款274656.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3年10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2675.00元,交纳执行费406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维多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81391.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或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云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