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执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山东梁山正阳挂车配件有限公司与梁山长城专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梁山正阳挂车配件有限公司,梁山长城专用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梁执字第113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梁山正阳挂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徐集镇西徐村。法定代表人:吴桂花,董事长。被执行人:梁山长城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韩岗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广进,经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山长城专用车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山东梁山正阳挂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山长城专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博学审判员 倪崇岳审判员 马咏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长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