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时光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时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49号罪犯时光,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五月十九日作出了(2009)高刑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时光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减刑一年六个月,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晋中监狱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对罪犯时光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队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任劳任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时光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认识自己所犯罪行,接受法律的惩罚;遵守监狱各项纪律,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均在83分以上,生产劳动中担任教员工种,能够圆满地完成自己的改造任务。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四年七月三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获得监狱表一次,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时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时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二0二0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