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张永健与韩宝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健,韩宝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张永健,农民。被告:韩宝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健与被告韩宝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健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永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元,由原告张永健负担。审判员 高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宏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