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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漯民终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小娟与被上诉人漯河市金土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小娟,漯河市金土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娟,女,汉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超,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金土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秀金,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刘小娟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金土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漯河金土地物业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1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小娟的委托代理人王超、被上诉人漯河金土地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辉、李秀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14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庆祥审判员 曹光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佳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