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柯民初字第2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叶光华与浙江赐富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光华,浙江赐富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柯民初字第2646号原告:叶光华。委托代理人:戴永祥。被告:浙江赐富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张夫。被告: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林夫。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楼东平、王燕红。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叶光华诉被告浙江赐富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叶光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赐富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叶光华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赐富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光华撤回对被告浙江赐富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叶光华负担。审 判 员 周国鑫代理审判员 王炳江人民陪审员 黄志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钱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