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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柯民初字第2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叶光华与浙江赐富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光华,浙江赐富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柯民初字第2646号原告:叶光华。委托代理人:戴永祥。被告:浙江赐富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张夫。被告: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林夫。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楼东平、王燕红。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叶光华诉被告浙江赐富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叶光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赐富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叶光华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赐富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光华撤回对被告浙江赐富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叶光华负担。审 判 员  周国鑫代理审判员  王炳江人民陪审员  黄志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钱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