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0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2015)府民初字第00194-1号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194-1号原告刘某某,女,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人民中路287号。被告刘某某2,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新府路石油巷6号。被告曾某某,女,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府谷县府谷镇新府路石油巷6号,系被告刘某某2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2、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刘某某2已按照民事调解书内容履行了偿还义务全部兑现,故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某某2在中国银行账户103608197327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永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秀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