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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0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2015)府民初字第00194-1号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194-1号原告刘某某,女,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人民中路287号。被告刘某某2,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新府路石油巷6号。被告曾某某,女,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府谷县府谷镇新府路石油巷6号,系被告刘某某2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2、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刘某某2已按照民事调解书内容履行了偿还义务全部兑现,故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某某2在中国银行账户103608197327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永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秀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