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终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与刘忠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刘忠义,刘夫田,阜阳市弘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一道河东路275号,组织机构代码71394752-8。负责人:马宝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美子,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忠义,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福利路**号,身份证号码3421011956********。委托代理人:孙培国,阜阳市法学理论与实务研究会理事。原审被告:刘夫田,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临泉路***号**户,身份证号码3421211967********。原审被告:阜阳市弘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怡和庄园小区西门北侧30米弘达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71394752-8。负责人:李五一,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4)泉民一初字第01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478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 斌代理审判员 孙 颖代理审判员 王来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颜廷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