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官法执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9-05-13
案件名称
云南先歌科技有限公司、云南诺亚金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云南先歌科技有限公司;云南诺亚金洲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官法执字第1469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先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广福路新亚洲体育城**门新亚洲康盛电器城****。法定代表人:闫以宏,总经理。被执行人:云南诺亚金洲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金源大道**中国东盟.云南商品交易中心****/div>法定代表人:黄金钳,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云南先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诺亚金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昆民四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先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04893元,执行费10448.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云南诺亚金洲有限公司所有的金旅牌云A×××**大型汽车和五菱牌云A×××**小型汽车;冻结了被执行人云南诺亚金洲有限公司在广发行昆明龙华路支行的银行账户。由于所查封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法执字第14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学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