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乍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沈林军与嘉兴金燕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林军,嘉兴金燕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乍商初字第76号原告:沈林军。委托代理人:徐飞雄,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金燕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兴港区外环西路555号。法定代理人:孙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林军与被告嘉兴金燕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利明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林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沈林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郗富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德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